1. 土地持有權及註冊制度 1.1 土地持有權 香港所有土地都屬國家資產,由中華人民共和國持有,並由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(政府)根據香港基本法管理。 經鑒定後,政府會把適合用作私人發展的土地以公開拍賣或招標形式售出。同時,政府亦可以把空置土地直接批予發展商發展,但只局限於用作特殊發展的土地,並須先徵詢行政會議的意見。 政府通常會根據土地的租賃形式來賦予土地承租人發展、佔有及使用該地的權利。據現行慣例,土地都是根據批地條款批出,代表租契受特定條款限制。當承租人能按照協議履行條款(一般指大廈落成)並得到由政府發出的合約完成證明書(又稱「完工證」或「满意紙」),租約視為法定生效。以往有不少租約的合約年期長達九百九十九年,但現在普遍都只有五十年。同時,政府亦可以批出最多五年的短期租約。 土地持有權制度受基本法保護至2047年。 1.2 土地註冊 現行的契約註冊制度都受��地註冊條例規管。在制度監管下,所有和物業交易有關的契約及文件都會被列入土地登記冊(少數情況例外)。 業權註冊制度並不能確定該文件是否準確,亦不能保障物業合法持