地產新聞及評論

標籤: property law

卓百德物業買賣守則之九: 先做點功課!透明度,法律及物業權利

卓百德先生是著名地產投資公司博善資金(Portwoord Capital)的創辦人。他擁有逾三十年地產投資及研究經驗,獲譽為全球最熟悉亞太區物業市場的權威。卓百德先生定期撰寫提供投資資訊的「The Churchouse Letter」,分享個人證券投資建議及理財策略。在這個投資系列中,卓百德先生將重點解釋他認為投資者在買賣物業時應注意的守則。本篇是系列中的第七篇。  這毫無疑問是個乏味枯燥的題目。但同時它非常重要。  每個國家在處理物業業權和租賃事務時均有不同的法律權利及義務。   簡單如簽訂買賣協議,每個國家,甚至地區,均可能有不同的慣例。 世界各地有太多不同的慣例,我不知道該從何開始解釋。 最重要是查核土地業權。儘管有世界各地有不同慣例,土地業權大致以兩種不同方式持有。大多西方國家使用
作者: Peter Churchouse

香港物業業權轉讓程序介紹 - 按揭抵押及物業保險須知

1.  物業業權轉讓程序1.1  物業業權要申請物業業權轉讓,必先清楚了解所有有關業權轉讓的條例。實際上,轉讓形式有不少問題,常常引致延誤並影響物業的流動性。因此,香港提供業權保險,保障交易不會因業權條例的不足而受影響。1.2  購買物業程序以下是購買物業的程序:·  直接或透過地產代理與賣家商議合約的主要條款。·  簽訂具約束力的臨時買賣合約並支付相當於售價3-5%的訂金(細訂)。如該物業已按給銀行,訂金需支付予賣方律師作為份持份者;否則訂金會由賣家直接收取,因此當中存在著一定的風險。臨時買賣合約一般都具有法律約束力,但實際上並不可強制執行,所以買賣雙方都有權中止交易。如賣方取消交易,便需要退回臨時訂金,並須賠償相同數額予買方(即是付「雙倍訂」);如買方取消交易,便需要放棄其已付之臨時訂
作者: Hilary Cordell

香港物業持有權及印花稅和物業稅簡介

1. 土地持有權及註冊制度1.1 土地持有權香港所有土地都屬國家資產,由中華人民共和國持有,並由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(政府)根據香港基本法管理。經鑒定後,政府會把適合用作私人發展的土地以公開拍賣或招標形式售出。同時,政府亦可以把空置土地直接批予發展商發展,但只局限於用作特殊發展的土地,並須先徵詢行政會議的意見。政府通常會根據土地的租賃形式來賦予土地承租人發展、佔有及使用該地的權利。據現行慣例,土地都是根據批地條款批出,代表租契受特定條款限制。當承租人能按照協議履行條款(一般指大廈落成)並得到由政府發出的合約完成證明書(又稱「完工證」或「满意紙」),租約視為法定生效。以往有不少租約的合約年期長達九百九十九年,但現在普遍都只有五十年。同時,政府亦可以批出最多五年的短期租約。土地持有權制度受基本法
作者: Hilary Cordell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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